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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见生,邓云阳,邓世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王开青,男,生于1962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夹河镇花蛇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邓见生,男,生于1974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景阳乡尚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邓云阳(曾用名邓见正、邓见政),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景阳乡尚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邓世钦,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景阳乡陈家庄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王开青与邓见生、邓云阳、邓世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开青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见生、邓云阳、邓世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468865.76元、诉讼费9005元、执行费7032元,除邓世钦已执行20000元,邓云阳、邓见生共同执行5000元外,其余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见生、邓云阳、邓世钦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