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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何杰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何杰志,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007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3号。代表人冀华,分行行长。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杰志,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宜洋汽车后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坚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兴隆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海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何杰志、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何杰志、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文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何杰志、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文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