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甲、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张某,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2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甲、张某、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