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樊洪华与韩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洪华,韩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885号原告樊洪华,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西街。被告韩东红,男,45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华润小区4号楼西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洪华诉被告韩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洪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洪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洪华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