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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樊洪华与韩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洪华,韩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885号原告樊洪华,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西街。被告韩东红,男,45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华润小区4号楼西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洪华诉被告韩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洪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洪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洪华撤回对被告韩东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