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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王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王建荣,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华能实业开发中心,上海合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上海嘉宏创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展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立杰,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景画,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董事长。一审被告:王建荣。一审第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华能实业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陈鲁光,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上海合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BERTNASO,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代表人:徐海,行长。一审第三人:上海嘉宏创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法,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汇泊丰工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建荣,一审第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华能实业开发中心、上海合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公司、上海嘉宏创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键、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已提交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案,再审审查期间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并无证据提交。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