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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福、何宗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福,何宗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778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江(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鹏(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告何福,男,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宗位,男,生于1955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福、何宗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福、何宗位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