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854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与欧碧波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欧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唐锦波。被执行人:欧碧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1956。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与被执行人欧碧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