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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兴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01号罪犯徐兴德,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上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兴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903.5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487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徐兴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0月2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徐兴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兴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徐兴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兴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3.1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兴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兴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