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建成申请执行王青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王青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4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被执行人:王青义,男。本院在执行王建成与王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曹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青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义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青义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青义所有的胶罐一个,热压机、四边锯、锅炉、砂光机、发电机、装料机、变压器各一台,厂房一座,房子七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青义所有的胶罐一个,热压机、四边锯、锅炉、砂光机、发电机、装料机、变压器各一台,厂户一座,房子七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