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黄书钟、刘巧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书钟,刘巧月,黄玲玲,童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7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大黄桥路2号。代表人:周红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臻,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书钟。被告:刘巧月。被告:黄玲玲。被告:童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黄书钟、刘巧月、黄玲玲、童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