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谭一全、谭一富等与黄文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格,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格,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忠,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文格与被上诉人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文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黄文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华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