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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谭一全、谭一富等与黄文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格,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格,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忠,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文格与被上诉人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文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黄文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华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