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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晓红与高忠全、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红,高忠全,李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29号之三原告彭晓红,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忠全,男,汉族。被告李爱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红诉被告高忠全、被告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彭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