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过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过某,无业。2014年7月3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12月4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过某于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在无锡市北塘区五里新村19号601室内,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过某在无锡市北塘区五里新村19号601室内,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被告人过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过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过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