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222号原告咸阳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某某,男,陕西省长武县地掌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的陕D951**陕DC9**挂汽车予以扣押或者查封,原告提供秋某某所有的位于乾县城关镇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的陕D951**陕DC9**挂汽车予以查封。二、对秋某某所有的位于乾县城关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左广利审 判 员 周西海代理审判员 李彦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