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冯石汉、江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冯石汉,江海燕,江海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玉武,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昌全,该行职工。被告冯石汉。被告江海燕。被告江海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冯石汉、江海燕、江海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在立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没有在指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柒��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明 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