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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玉华与伍典金、林兵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华,伍典金,林兵菊,伍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12-1号申请人魏玉华,女,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伍典金,男,194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林兵菊,女,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伍泽明,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伍典金、林兵菊、伍泽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