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玉华与伍典金、林兵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华,伍典金,林兵菊,伍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12-1号申请人魏玉华,女,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伍典金,男,194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林兵菊,女,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伍泽明,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伍典金、林兵菊、伍泽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