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冯居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冯居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高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冯居轩,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冯居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居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十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不能自觉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冯居轩的二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赵显洲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