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卫星与国网内蒙古东部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申卫星,国网内蒙古东部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原鄂伦春春晖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7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卫星,男,蒙古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原鄂伦春春晖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李云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申卫星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内蒙古东部鄂伦春旗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卫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庞志军代理审判员 郭 娟代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宝娜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