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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权楼与胡特、余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权楼,胡特,余贤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385号原告:金权楼。委托代理人:叶晓哲,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特。被告:余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权楼诉被告胡特、余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权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权楼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权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金权楼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植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