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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曹根恒与徐东升、徐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根恒,徐东升,徐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曹根恒,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东升,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徐海军,男,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根恒与被告徐东升、徐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恒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根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根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根恒负担。审 判 长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