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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会艳与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艳,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681号原告王会艳,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告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481-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艳与被告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价值相当于20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原告王会艳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2000万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会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宜昌市五一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楠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