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元富申请执行宋学政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元富,宋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82号申请人:宋元富,男性,193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宋学政,男性,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