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薛侠、高俊山、高广华、蒋勇、高桂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侠,高俊山,高广华,蒋勇,高桂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054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薛侠,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俊山,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广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勇,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桂连,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侠、高俊山、高广华、蒋勇、高桂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薛侠、高俊山、高广华、蒋勇、高桂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