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成等与被告宗猛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杨秀智,王荣,周某某,宗猛,刘鹏飞,刘义,贾新凯,胡静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61号原告周成,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杨秀智,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王荣,女,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女,201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荣,系周某某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宗猛,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宗明,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系宗猛之兄长。特别授权。被告刘鹏飞,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义,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贾新凯,男,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胡静儒,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杨秀智、王荣、周某某与被告宗猛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