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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晋华诉被告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晋华,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460-2号原告石晋华,女,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王秀荣,女,现住包头市东河。原告石晋华诉被告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晋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