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才次仁与布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江才次仁,西藏嘉黎县人。被告布热,西藏比如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才次仁诉被告布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才次仁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