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03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田娜娜、罗钰哲、罗克宁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 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03之一申请人田娜娜,女,汉族,村民。申请人罗钰哲,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田娜娜,系罗钰哲之母。申请人罗克宁,男,汉族,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刚,系田娜娜之父。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负责人孙军成,系该村委会文书。田娜娜、罗钰哲、罗克宁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一组已履行本案应承担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40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