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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某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7.17万元及婚生子祁铭辰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25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申请执行费2627.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城关支行的存款90000元(账户62270755******58),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