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财保88号申请人陈某,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人肖某,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肖某诉前保全案中,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肖某的诉前保全申请。审 判 长  向湘菱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杨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