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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剑奇与周德力格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剑奇,周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马剑奇,男,住所地扎赉特旗好力保永兴村三合永屯被执行人周德力格尔,地址扎旗巴达尔胡镇其格图嘎查其格吐屯。马剑奇申请执行周德力格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2日当事人双方私自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扎证执字第0040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