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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69号原告:靳某,女。委托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佳林,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 判 长  朱群芳代理审判员  周 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