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0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能充分提供被告刘某某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扬眉代理审判员 刘 亮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