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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0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能充分提供被告刘某某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扬眉代理审判员  刘 亮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