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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亮与被告胡卫国、胡卫群、郝涛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乙,郝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4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胡某乙,男,被告胡某乙,男,被告郝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乙、胡某乙、郝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