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告陈养钉、刘金凤、蒋晓红、顾秋明、徐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陈养钉,刘金凤,蒋晓红,顾秋明,徐福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719号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住所地漳平市和平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15806390-9。负责人廖利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崇彬,男,系该社职员。被告陈养钉,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刘金凤,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蒋晓红,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顾秋明,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徐福清,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告陈养钉、刘金凤、���晓红、顾秋明、徐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预查封被告刘金凤、陈养钉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闽西南商贸城C幢09层916室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100663),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刘金凤、陈养钉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闽西南商贸城C幢09层916室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1006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吴� � 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