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通化县。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