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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46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甘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郑贵安人民陪审员  郭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