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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华、陈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华,陈勇,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87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李爱华。被告陈勇。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华。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华、陈勇、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