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华、陈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华,陈勇,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87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李爱华。被告陈勇。被告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华。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华、陈勇、东海县永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