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晥13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邵闪闪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晥13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辖区其经营的“男人婆”足疗店,容留、介绍店员武某某为一男子提供卖淫服务。2、2015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辖区其经营的“男人婆”足疗店,容留、介绍店员武某某为一男子提供卖淫服务。3、201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辖区其经营的“男人婆”足疗店,容留、介绍店员武某某为一男子提供卖淫服务。4、201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辖区其经营的“男人婆”足疗店,容留、介绍店员武某某为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至4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其经营的“男人婆”足疗店内四次容留、介绍店员武某某为嫖客陈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证明2015年7月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从邵某某处扣押避孕套75个。二、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陈某某在十张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就是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武某某,辨认人昌某某在十张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在宿州三里湾“男人婆”足疗店里卖淫的邵某某。三、证人证言(一)证人昌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3日晚上,他和堂弟陈某某到华美装饰城南边路西一家足疗城,穿桔黄色上衣的女的说踩大背是100块钱,他知道踩大背就是和女的发生性关系。他们都付了100块钱。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是长头发、穿绿色条纹的女子。和陈某某发生关系的女的是短头发、穿短裙的。他一共去了两次。(二)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日她到宿州市三里湾邵某某足疗店里做足底按摩,邵某某说踩大背按摩是一次100元,就是和男顾客发生性关系,四六分成,她和顾客发生性关系挣得100元,邵某某提成40元,她本人60元。2015年7月2日晚21时许来了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给了邵某某100元,邵某某叫她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23时许,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把100元钱给了邵某某,她和男子进房间发生性关系了。到凌晨1时许,来了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掏了100元给邵某某,她和男的进房间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来了两个小伙子,她和邵某某分别与两个小伙子发生了性关系。(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3日晚上12点多,他和昌某某到华美装饰城路西一家足疗按摩店,一个穿桔黄色上衣的女子给他们讲踩大背100元,他们知道踩大背就是和女的发生性关系。他们把钱交给那个穿桔黄色上衣的女子(每人100元),他嫖的那个短头发、穿裙子的女子,和他堂哥发生性关系的是个长头发的穿裙子的女子。四、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称她是“男人婆”足浴店的老板,主要是给顾客洗脚,有时给人“踩背”,就是和男顾客发生性关系的意思,每人100块钱,她40元,武某某60元。2015年7月4日凌晨,来两个男子,交钱后,她和那个胖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她店里的另一个女孩带瘦男子去另一个房间,避孕套和房间都是她提供的。足疗店是从2015年7月2日开始提供性服务的,有武某某和她提供性服务。2015年7月2日晚上武某某从事卖淫三次,2015年7月3日晚一次。五、本案其他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于2015年7月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邵某某于2015年7月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出生于1988年4月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促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被告人邵某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邵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张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