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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09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旭申请执行黄海彦、吕凤莲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旭,黄海彦,吕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43-3号申请执行人汪旭,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海彦,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吕凤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执字第00943-2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委托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安徽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黄海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A1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西0056**)。2016年3月30日买受人胡家其(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01146337)以39406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A1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西0056**)的所有权利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家其所有。二、买受人胡家其(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01146337)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