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60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服装厂。经营者梅从霞,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7175505(出票日期2015年5月12日,出票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付款行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出票金额为55397.6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查宣东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柏 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