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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催字第60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服装厂。经营者梅从霞,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7175505(出票日期2015年5月12日,出票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栖霞区卓燕机械厂,付款行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出票金额为55397.6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查宣东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柏 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