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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振训与许李强、王丽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训,许李强,王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128号原告吴振训。被告许李强。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训诉被告许李强、王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2××82号房产一套,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2××82号房产一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