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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秀香与王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香,王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28号申请人朱秀香,女,1934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占,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秀香申请执行王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金占与申请人朱秀香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金占支付给申请人朱秀香7000元案款,申请人朱秀香已领取案款,下余不足部分申请人朱秀香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