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无锡市昊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无锡市昊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027号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济平。被告无锡市昊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法定代表人何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无锡市昊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国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