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旺苍县凤凰路147号。被执行人:尹山,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山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