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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相坤与张振军、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昌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坤,张振军,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昌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16号原告李相坤,男,生于1964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村民,户籍登记地址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宾,恩施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军,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驾驶员,住恩施市。被告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昌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7044138。法定代表人陈艳林,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41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5624-2。代表人郭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相坤诉被告张振军、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昌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交纳1776.5元,由原告李相坤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唯一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