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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强与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游亮(一般授权),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莉,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四川凯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周贞柏(特别授权),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强因与被上诉人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游亮,被上诉人余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贞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骏审 判 员  裘南晶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