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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宜与被告陈国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宜,陈国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39号原告王永宜,男,汉族。被告陈国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永宜与陈国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永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永宜负担。审 判 长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