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景艳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艳,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刘景艳,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曲春道,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艳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艳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刘景艳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