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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劲松、大方县星宿乡宏福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方县星宿乡宏福煤矿,杨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大方县星宿乡宏福煤矿。负责人肖万武。申请执行人杨劲松,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复议人大方县星宿乡宏福煤矿(以下简称宏福煤矿)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法执异字第1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宏福煤矿)称大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执行依据仲裁时异议申请人已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多年,早已名存实亡,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进而提出请该院依法终止该案执行的执行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不是终止执行;故异议人(宏福煤矿)以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该裁定终止执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宏福煤矿称,一是劳动仲裁案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是严重违法的,在仲裁期间,宏福煤矿虽然被政府关停,但相关管理人员的手机一直畅通且派人留守煤矿,但仲裁委员会从未向该矿进行过直接送达相关文书,而是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该矿至今没有收到裁决书,也就是说本案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没有合法生效。二是劳动仲裁案在事实认定上严重失实。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否在宏福煤矿工作过,因何受伤还有待查证。申请劳动仲裁时宏福煤矿已经停产,员工发生工伤已不可能。三是即使申请执行人所述属实,该案已超过仲裁时效,从其陈述来年,其已经拿到了相应的补偿。四是宏福煤矿停产多年且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明,杨劲松与宏福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杨劲松向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立案后,向宏福煤矿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2013年6月28日,因宏福煤矿未到庭,该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后,于2013年7月3日作出方劳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从裁决书下发之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124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12元。以上共计73176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支付6317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2013年8月14日,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宏福煤矿公告送达了方劳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因宏福煤矿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劲松向大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宏福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宏福煤矿以前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裁定终止执行。大方法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方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宏福煤矿的异议。宏福煤矿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宏福煤矿称杨劲松与该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劳动仲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和申请执行人已经得到赔偿,并请求大方法院终止执行,其实质系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他字第15号批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本案中宏福煤矿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大方县人民法院告知宏福煤矿向本院申请复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方县星宿乡宏福煤矿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劲代理审判员 周 绪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