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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白菊芳与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菊芳,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869号原告白菊芳,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王泽峰,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榆次区经四路东侧、环城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国民,公司经理。原告白菊芳与被告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菊芳不能提供被告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56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白菊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